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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涉外仲裁业务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按照仲裁法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国内仲裁机构,即指根据仲裁法新组建的仲裁机构可以受理涉外案件。国内一些仲裁机构已经并正在受理涉外仲裁案件。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这些年在受理涉外案件方面也积累了一些经验,现就此问题所作的一点浅见研究就教于大家。
首先,关于国内仲裁机构推广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必要性问题,应从决定因素、仲裁本质和价值追求几方面来认识:(1)国内仲裁机构2006年统计有185家,现存可能有200多家。仲裁机构是否都有必要开展涉外仲裁业务,应当由当事人、市场决定。如果200多家仲裁机构都开展涉外业务并都具有国际竞争力,这是好事。但如果不具备竞争力,只剩几家从事涉外仲裁业务也是正常的,这是市场选择的结果。总之,一切应当由当事人选择决定,而不是由少数官员、专家决定。(2)商事仲裁本身具有国际性的特点,仲裁界目前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如何与国际商事仲裁通行做法接轨,如何在中国已经融入世界的背景下提升自己的国际竞争力,而不宜过多强调所谓中国特色,拒绝国际通行作法,另搞一套行政仲裁。这不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中国仲裁的发展。(3)研讨开展涉外仲裁业务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不是要大家都去开拓涉外案源,而是要以国际上的优秀仲裁机构作为标准,按国际通行做法做好国内案件。
其次,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过程中,由于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往往来自与我国法律制度、文化差异较大的国家、地区,因此,受理涉外案件不是单纯的案件类型、案件量的增长,而是会促使仲裁工作产生质的转变。针对这些特点,北仲的做法有:
确立并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
2002年初北仲提出要将自己建成“在国际上有一定地位和影响的仲裁机构”。而2001年北仲受理案件668件,争议金额才20多亿,当时受理的涉外案件总共才20件。提出这样的目标,有三层考虑:一是为了防止骄傲自满,故步自封情绪,在国际背景下(而不仅限于国内),以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为标准,寻找差距,改进工作。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经济上也大规模融入世界经济,因此,讲仲裁竞争力,应该是仲裁的国际竞争力,而不是国家、地区的竞争力。发展国际竞争力既是仲裁机构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社会的客观要求。二是要以新的愿景凝聚人心,激发创业热情。三是以新的战略为出发点,促使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由于北仲从仲裁委员会委员到仲裁员、工作人员对仲裁委员会国际化发展目标高度认同,北仲的许多涉及自身利益的改革措施,如章程规定,主任和工作人员不做仲裁员、仲裁员聘用标准提高、仲裁员必须参加专业培训制度、秘书工作实行年限制等,都在大家的理解和支持下,得到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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