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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进出口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申请人**广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2000)沪贸仲字第0342号裁决存在程序错误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其一、仲裁庭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冯*杰系**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接受冯*杰及其委托的律师的申请立案受理纠纷,没有法律依据。其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的仲裁条款言明,“如果有争执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越权管辖不应由其管辖的案件,违反了其仲裁规则和仲裁法的规定。其三、在适用法律方面,仲裁庭没有依法适用有关国际公约,而是适用了《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度的暂行规定》这一效力不高的部门规章,极大地损害了本案申请人的利益。其四、仲裁庭审理期间,仲裁申请人即本案被申请人提供了许多英文文本材料,这些材料不仅没有中文译本,且未经庭审质证,仲裁庭以此作为裁决依据,有悖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资源有限公司称: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1、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的依据充足、手续完备。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是否有效,应根据香港法律判定,申请人的相关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2、关于仲裁条款,中、英文本并不完全一致,英文本没有“北京”一词。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前曾就此问题向仲裁机关咨询,仲裁机关认为两种文本效力相同,被申请人可以在上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申请人从没提出管辖异议,根据法律和仲裁规则,申请人已实际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3、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属于案件处理的实体问题,法院不能以此为依据撤销涉外仲裁裁决。4、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外文书证是否需有中文译本,由仲裁庭及/或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决定,所谓被申请人必须提供中文译本的观点是没有依据的。在仲裁庭开庭期间,申请人根本没有就证据问题提出异议,故应视为其已认可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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