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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在新的仲裁司法监督制度中,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对涉外仲裁的监督和制约作用最大。与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审查相比,前者仅涉及仲裁协议本身的有效性,一般发生在案件的受理阶段,而申请撤销裁决审查的内容可包括全部的仲裁程序和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裁决的审查相比,两者都发生在裁决作出后,而且按照仲裁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或撤销的审查内容是一致的,即都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范围内。但从审查的方式和效果上分析,两者有重要区别。首先,申请不予执行裁决属于被动性的程序,只有在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法院受理执行申请情况下,被申请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才能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的请求,而在申请撤销裁决程序中,当事人可主动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申请。其次,从影响效果上看,依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后,法院应当裁定强制执行的裁决中止执行。一旦法院决定撤销裁决,应裁定终结执行。这表明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申请和裁定撤销裁决的效果可发生普遍的影响力,即可影响到其他法院进行当中的强制执行程序。而某一法院对不予执行裁决申请的受理,法律并没有规定可影响到该裁决在其他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仲裁胜诉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任何一个败诉方当事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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