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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执行知识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如果败诉方当事人是中国公司或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有财产的,在其不能自动履行裁决确实的义务时,胜诉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62条规定。
#34;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34;其主要内容包括。
首先,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裁决。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受理的商事纠纷案件,其依据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额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当事人一般都能自动履行。
1998年5月10日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6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
仲裁裁决未写明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
??第二,在一方当事人不愿自动履行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败诉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裁决,二是必须由胜诉方当事人主动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法院通常不主动强制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裁决。
??第三,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的法院申请。
具体来说,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如果败诉一方当事人是外国公司在境外有财产的,外方当事人又不予自动履行的,就需要到境外申请强制执行。
这就涉及到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问题。
??联合国1958年在纽约开会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
目前已批准和加人这个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有145个。
《纽约公约》规定。
成员国要保证和承认任何公约成员国做出的仲裁裁决。
我国于1986年12月正式加入该公约,1987年4月22日该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
作为中国处理涉外经贸争议唯一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有150多份裁决在美国、加拿大、日本、以色列、法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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