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一、具有缔约能力(国际法主体)和缔约权(内部规则确定)
1、缔约能力——主权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完整、全面的缔约能力。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
2、缔约权——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
3、全权证书——由国家主管当局授权的全权代表代为进行谈判缔约的,必须具备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国家向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派遣的代表(仅包括正职),在议定约文时,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4、缔约方必须具备完全的缔约权
(1)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
(2)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
注意:
(1)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规定的行为非常明显,涉及根本重要的国内法规则
(2)对于被授权缔约的代表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所缔结的条约,除非事先已将对这位谈判代表的权限的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其本国不得以此作为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的根据
二、自由同意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的情形:
1、错误——是指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受条件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
2、欺诈
3、贿赂
4、强迫
三、符合强行法规则
1、在缔约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无效
2、条约缔结后与新的强行规则抵触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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