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制定背景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后,人权委员开始起草国际人权公约。1950年,第五届联合国大会审议人权委员会提交的仅保护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公约草案。大会认为这一公约草案不全面,没有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的全部内容,未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予以保护,要求人权委员会对草案进行补充和修正。鉴于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难以共用一套监督机构,1952年,第六届联合国大会决定由人权委员会起草两个人权公约,一个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另一个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1954年,人权委员会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草案》(同时提交的还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草案》)提交第九届联合国大会审议。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第2200A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1976年1月3日生效。
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主要内容
1.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工作谋生的权利;
2.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
3.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所选择的工会(不适用于军队、警察和公务员);
4.有权享受社会保障;
5.对家庭应给予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协助;
6.有权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和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
7.有权享有能达到最高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
8.有受教育权,特别是接受免费义务初等教育权;
9.享有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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