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的实施机制
国际人权的实施机制
(一)根据联合国宪章建立的机构及其监督机制
1.大会
大会具有广泛的职权,是一个提出审议和建议的机构,所以大会对人权在全球的实施进行政治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大会分为6个委员会,人权问题在提交大会之前,通常要经过第三委员会的预先审议。
大会的建议对国家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各会员国根据宪章第55条和56条的规定,承担与联合国合作的一般义务。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大会的决议也会产生重大影响。
2.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经社理事会是大会权力之下负责协调联合国经济、社会、人权和文化活动的机关。
1947年,经社理事会根据宪章第68条的规定,建立了人权委员会。
经社理事会在防止种族灭绝、消除无国籍状态、保护少数者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同时它还审议人权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1970年,经社理事会通过了“1503号”决议,建立了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似乎显示大规模严重且有可靠证明的侵犯人权的情势”进行审查和矫正的程序。
“严重的”是指侵犯人权的行为特别残忍或暴虐;“大规模”则是指有证据表明经官方许可的大规模的践踏人权的行为。
3.人权委员会
目前,人权委员会有53位委员,但其他国家、政府间组织和享有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可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每年召开为期6周的会议,它是处理人权问题的主要的政府间机构。
委员会起草了被合称为“国际人权宪章”的三个法律文件。
委员会还建立了一套保护人权的机制和程序,通过特别报告员和工作组,特别是通过向有关国家派遣调查人员,对国家遵守人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有关方面的指控进行调查。
人权委员会下设了若干工作组和附属机构。
4.联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人权委员会的主要附属机构,是人权委员会在1947年根据经社理事会的授权成立的。1999年,经社理事会将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更名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
委员会的职能是:
(1)以《世界人权宣言》为依据,对涉及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任何歧视以及保护种族、民族、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者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委员会提出建议;
(2)行使理事会或委员会可能委托给它的其他任何职能。
5.秘书处
秘书处是负责处理联合国日常行政管理事务的机关,秘书处和秘书长具有广泛的职权,包括保护与促进人权的职权。
1993年在联合国大会第48届会议上,设立了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联合国秘书长的指示和权力之下,并在大会、经社理事会和人权委员会全部权限、权力和决定的框架之内,对联合国的人权活动负有主要责任。
高级专员任期四年,可连任两届。
(二)联合国条约机构及其监督机制
下列国际人权公约受相关委员会或条约机构的监督: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人权事务委员会;
3.《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4.《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5.《禁止酷刑公约》——禁止酷刑委员会;
6.《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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