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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风险新形式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非法集资风险新形式有哪些

非法集资的风险形式种类很多,包括以销售房产、转让林权、商品交易、转让股权发行虚构债券、发售虚构基金、伪造保险单据、利用社团等组织的方式聚集资金。具体如下所述:

一、销售房产形式的非法集资

《解释》第2条第(1)项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属于以销售房产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返本销售

主要是指定期向购房人返还购房款的销售方式。通常表现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无真实销售内容等。

2、售后包租、约定回购

售后包租主要是指向购房人承诺对所购商品房由开发商承租或者代为出租并支付回报的销售方式;约定回购主要是指向购房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后回购房产的销售形式。

3、销售房产份额(拆零销售)

销售房产份额(拆零销售)主要是指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出售给购房人的销售方式。

4、在建房抵押借款/一房多卖

房产开发领域还大量存在通过在建房抵押借款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先与集资群众签订借款协议,同时或签订借款协议后办理房产抵押。

5、直接投资名义吸收资金

二、转让林权形式的非法集资

1、有真实的生产经营内容,有大致相当的林地和林木,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所承诺的回报比例符合一般商业规律。

2、无林无地,资金主要用于返本付息、支付个人销售提成等

3、以传销形式销售林地并代为管护

三、种植(养殖)形式的非法集资

1、代种植(养殖)

2、联合种植(养殖)

3、租种植(养殖)

四、商品交易形式的非法集资

1、寄存代售

2、售后返租

3、返本销售

4、含权(会员)消费

五、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形式的非法集资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的非法证券犯罪主要有两种:

1、编造公司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

2、以转让股权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六、发售虚构基金等形式的非法集资

1、虚假境外基金

2、虚假境内基金

七、伪造保险单据等形式的非法集资

1、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销售保险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以虚构保险产品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以伪造保险单据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八、投资入股、委托理财形式的非法集资

1、投资入股

2、增资扩股

3、加盟返利

4、入会返利

九、委托理财形式非法集资的具体表现

1、无理财服务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发生在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

2、有理财服务主体资格的单位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十、利用 “会”、“社”等组织的非法集资

未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民间会、社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标会、抬会等民间会、社原本是指民间自发的、为满足一定范围内个人资金需要而采取的一种互助性融资方式,其模式主要是由一人(会头)出面召集,由若干人(会员)自愿组合,每人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会款,集中起来后会员按照一定的方式获取会款用于消费或投资,并由用款会员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小编整理有关非法集资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法律集资风险形式包括以销售房产、转让林权、商品交易、转让股权发行虚构债券、发售虚构基金、伪造保险单据、利用社团等组织的方式聚集资金。更多问题,在线律师咨询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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