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众筹的法律风险
产品众筹的法律风险
国内主要的众筹网站一般只具备工商登记和ICP备案,例如大家投、追梦网、淘梦网和“觉”等。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的网站都需要进行ICP备案。少部分众筹网站,例如点名时间,同时具有ICP备案、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登记备案和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许可证)。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登记备案系统是公安部门的备案系统,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网站从事非法的网站经营活动,打击不良互联网信息的传播。ICP许可证为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的网站需要取得的许可证。根据《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的区别在于提供的服务是否有偿,经营性的互联网服务有偿为用户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团购网站,例如美团网和百度糯米团,一般都有ICP许可证和公网安备案。
但仅就产品众筹而言,其与团购也不尽相同。产品众筹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约定作为回报的实物或者服务已经成型,此时的众筹基本上和团购的性质类似;另一类是作为回报的实物或服务还没有成型,筹资人在融资成功后才会开始生产,比较常见的有影视作品的众筹和网络游戏开发的众筹。以伏牛堂的本次众筹为例,出资人支付不同金额可以得到不同的回报,其中米粉套餐和定制T恤属于已经成型的回报,而尚在编写中的图书《伏牛传》则属于未成型的回报。因此,即使众筹网站具有和团购网站相同的许可证和备案,由于团购和众筹性质上的差别,也无法据此认定众筹网站有吸收资金的资格。同时,针对未成型产品的众筹,更有被认定为“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风险。相对而言,对已成型产品的众筹更倾向于团购等一般的商品/服务交易,筹资人是否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也较好判断,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风险较小。
其余的三个要件相对争议较小,众筹网站均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融资项目,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实物等方式给付回报,均向不特定对象(即网友)吸收资金,因此,产品众筹满足这三个要件,是否满足第一个非法吸收资金行为的要件,要视具体项目而定。虽然产品众筹的金额一般都不大,但出资人往往人数较多,容易达到《刑法》规定的该罪定罪量刑的起点。因此,筹资人和众筹平台都有可能面临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产品众筹提供了从客户端到商务端的信息反馈,创业者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直接了解到目标顾客的真实需求。产品众筹是针对还未面世的产品,支持者参与到新产品的设计当中去,对新产品的性能或服务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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