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新规解读,央妈兼顾稳健、效率与安全之间的平衡
虽然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过了意见征求的期限,但林林总总的议论依然没有归于沉寂。这其中,怪央妈对第三方支付监管太狠心、太无情的抱怨音量不小,还有一些围观的网民则对5000元的支付限额耿耿于怀,嗔怪此举会伤害网购便利。
实际上,不是央妈无情,而是对于野蛮生长的非银互联网支付业务而言,有效监管已刻不容缓。对于山雨欲来般大量积聚的第三方支付风险而言,客户权益保护已经迫在眉睫,央妈此举道是无情却有情。
先来说说这些年来央妈为规范支付那点事儿操了多少心吧。眼下这个《征求意见稿》不是央妈第一次,估计也不是最后一次对第三方支付立规监管。这一回根据第三方支付蓬勃发展和业务职能不断扩张、日益庞杂的态势,在前期反复修订的基础上,发布《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广征民意,一则体现了对支付业务监管的政策态度连续性,二则体现了根据变化的情况不断改善监管的务实态度,三则体现了其对加强支付机构业务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良苦用心。
不得不承认,央妈这回一下子就牵住了牛鼻子。安全,一定一定是支付业务的第一核心。而要实现安全,有时就不得不让各类机构各司其职,泾渭分明,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本次非银支付新规针对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支付账户余额的资金属性、支付账户的功能与限额、客户支付指令验证、交易和信息安全等提出了新的要求,让通道的归通道,银行的归银行。
说句公道话,这几年非银支付服务的确是很快捷、很便民,但他们早就不满足于支付通道业务,把触角伸向了隐性的资金账户服务,从事着类银行、类银联,甚至类证券等业务。很多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过开设虚拟账户,吸收众多客户的资金,再以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于是乎它就成了一个吸收存款的机构。
然而,干着银行的事儿,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内控风险体系建设却大多不如银行完善,客户资金被盗风险、客户信息泄露风险、支付体系安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等如影随形,洗钱、欺诈、套现、盗刷等一系列风险事件屡见不鲜。
2014年3月,某大型商旅网站被曝光因安全支付漏洞导致部分用户银行卡信息外泄;2015年4月,上海拍P2P网贷平台爱增宝跑路,融资超4亿元,由于当时监管规定尚未出台,投资者向资金托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索赔无门。如果任其野蛮无序生长,必将对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及金融体系安全稳定带来巨大的威胁。
央妈本次对支付账户余额交易规模进行限额,规定大额资金的转入与转出须经由银行,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其他机构开立支账户等等,断了第三方支付从事P2P、第三方理财、融资资金托管业务的念想,这些都将有效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网络支付通道的本质,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其规范和健康发展。
同时,新规将支付机构和存款类金融机构区分开来,避免非银行机构支付账户成为全功能“银行账户”,防范风险在支付机构和银行之间进行传导并进而扩大和放大。监管看似无情,实则是在一个互联网支付高歌猛进的发展狂热中,以高度的清醒保护了消费者,保护了支付行业,保护了中国金融体系。
在牵住牛鼻子的同时,央妈也兼顾了创新与稳健、效率与安全之间的平衡。比如,办法条款释义中明确指出,付款客户的电子设备需要与生成、读取、识别二维码、声波、光线等信息传输介质并发起交易的新型受理设备进行交互的业务,目前仍处于研究和探索阶段,故暂不将此类支付方式纳入规范范畴,以便为其留出探索及创新的空间。又比如,为了照顾客户对小额支付和日常缴费业务的便捷性需求,对单笔金额不足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及公共事业费、税费缴纳等收款人固定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允许支付机构代替银行进行交易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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