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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逆向思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案情:申请执行人广西钻达工业燃料油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州飞天高级润滑油厂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在处理广西钻达工业燃料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钻达公司)申请执行广州飞天高级润滑油厂(以下简称飞天润滑油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生效判决,从飞天润滑油厂帐户强制扣划了人民币310493元。然而,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只转付了180493元给钻达公司,剩余13万元一直未退给钻达公司,于是钻达公司于2007年1月5日书面要求法院支付剩余的13万元。但遭到法院拒绝,为何如此?法院经审查查明,自然人柯永进是钻达公司的,公司的执行董事,同时也是公司的最大股东,占有公司70%的股份。然而柯永进在另案中与自然人梁红英产生合伙纠纷,柯永进是被执行人,欠款120367元。该案亦由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行。于是法院就暂扣钻达公司13万元,不予转付。

二、裁判要点:《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股东出资额为限,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但由于柯永进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同时也是公司的最大股东,占有公司70%的股份,实际掌控着钻达公司,可以认为钻达公司大部分的资产属于其所有。法院认为,由于柯永进是梁红英案的被执行人,考虑到强制执行柯永进个人财产时,有可能将柯永进持有的钻达公司70%的股份进行拍卖,钻达公司的资产状况未经审计,尚不明析。为了有利于拍卖成交,使股权买受人不至于买到一个空壳的公司从而利益受损,暂扣钻达公司这13万元,就是为了保证该公司股权拍卖成交后,公司至少拥有13万元的现金流。故法院对钻达公司转付余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院暂扣这13万元是否妥当。一种观点认为,按照一般情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以后,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这13万元是属于钻达公司的财产,与柯永进无关,法院不应当暂扣;另一种就是执行法院所持的观点。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如果将这13万元退给钻达公司,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钻达公司用这13万元进行正常经营,但盈亏难料;二、柯永进利用自己是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者人的身份,抽出这笔钱拿去偿还梁红英的债务,这将会产生对别的股东、公司债权人产生影响;三、柯永进将这13万元连同公司其它财产转移,以应对法院采取的股权拍卖措施。无论出现哪种情况,都难以兼顾柯永进的债权人梁红英、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等多方利益。对于新出现的特殊情况不能按一般的方法处理,本案的状况是现行法律所没有考虑到的,因此本案的处理值得研究。法院暂扣这13万元的目的,一是给做为债务人的柯永进施压,督促其履行个人债务;二是提存资金,保障柯永进所持有公司股权的含金量,为股权拍卖做打算。最精准的做法是,在柯永进拒不履行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将钻达公司全部财产(包括这13万元)经审计后评估,划分出柯永进应用以履行个人债务的份额进行拍卖。但这样做成本很高,所以执行法院暂扣13万元也是权宜之计。无论如何,执行法院没有简单套用传统理论,敢于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逆向思考,探究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在一定条件下,对其股东承担责任的新课题,闪烁着智慧的光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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