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工商登记的救济
事例一:张三以办理社会保险为由将李四的身份证拿走用去开设公司,李四事后知情应该如何救济?
事例二:股东或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其他股东伪造材料擅自变更后,能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行为定性是实现正确法律救济之前提。事例一是公司注册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行为。事例二是工商变更登记属于准法律行为性质的行政行为。不管是行政许可还是行政行为都需弄清楚工商行政部门是应当进行实质之审查还是仅为形式审查?普遍观点认为工商行政部门只对申请材料负形式审查之责,仅在工商行政部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存在怀疑时,其才在其合理注意之范围内对相关材料之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工商行政部门的审查义务关系到其作出变更登记行为之合法性问题,如果工商行政部门未尽到其应尽之审查义务,其作出变更登记之行为便存在瑕疵,因而应通过认定无效或撤销进行相应救济。
工商登记部门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并不存在明显之程序违法,无其他瑕疵则应为合法之变更登记行为。但即使如此,如果变更登记行为存在实质性瑕疵时,仍可以行政诉讼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另外,如虚假登记对真实权利人产生侵害,利害关系人还可以通过侵权行为寻求相应救济。行政诉讼救济与民事诉讼救济是从不同法域视角,针对该类行为中的不同事实部分进行的不同救济,二者之间即不存在相互阻碍关系,也不存在先后关系,利害关系人可依据自身情形选择相应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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