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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怎么样才能进行强制解散公司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对中小股东的最后一个救济措施,通过解散公司,可以彻底催跨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剥削和压迫中小股东的“吸血管”,从根本上消灭控制股东和公司高管通过关联交易、高薪回报、过度的奢华的物质基础。但由于,解散公司的负面作用也是非常明显,因此,股东强制解散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该困难应当理解为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而不仅不仅理解为公司财务困难。常见的重要情况为:

(1)股东会失灵;

(2)董事会失灵;

(3)经营层失灵。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股东人数要求: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在法院采用强制解散公司之前,应当组织股东、经营者、高管尽量协商找到解决严重困难的途径。只有股东无法通过查账、转股、退股等方式缓和、有效的救济途径解决重大困难时,才能要求强制解散公司。

实践中,法院也应当尽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严重困难,而不能以诉讼请求中并未包括其他解决途径,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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