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公司融资的金融工具起源于美国,在我国的起步较晚,而且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可转换债券的创新不足,出现了诸多问题,严重阻碍了公司融资以及可转换债券市场的发展。为此,对可转换债券的研究,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完善,使之真正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上配置资源的重要金融工具。
一、引言
自1843年**纽约ErieRailway公司发行世界上第一只可转换债券开始,可转换债券融资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资本市场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中国可转债融资历史较短,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股票市场的建立才开始出现。1992年11月**安集团发行了我国首例可转换债券,这揭开了我国可转债市场发展的序幕,但由于深*安可转换债券转股的失败,中国可转换债券的发展几乎处于停滞状态。直到1997年3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三家非上市公司(**化工、**丝绸和**石化)先后发行可转换债券,中国的可转换债券市场重现生机。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3个配套的相关文件,正式将可转换债券定位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又一种常规模式。这一《办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我国可转债市场开始快速发展。2006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又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其中对可转换债券的规定比《实施办法》更合理、更完善。
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自2001年起,发行可转换债券逐渐成了我国上市公司直接融资的重要方式,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可转换债券的创新不足,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很好地将可转换债券融资动机与公司的财务特征相结合,从而出现了只要符合条件就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现象,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公司融资以及可转换债券市场的发展。在我国新兴的市场经济体系里,可转换债券虽然存在诸多问题,但也存在着巨大的发展机遇,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和完善。
二、我国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条款设计存在误区
我国可转换债券条款设计中参照了国际的一些经验,但依然是一种较为原始的产品。虽然2003年以来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在很多条款上都有了突破,如:递增利率、初始转股价的溢价比例下调等,但仍存在设计误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条款设计雷同。从我国已经发行的50余家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来看,期限基本是5年,利率一般也在0.8%-2.5%的幅度内,都设计了初始转股价、赎回条款、回售条款等,感觉就是一个模子,没有体现各个公司的财务特点和企业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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