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
一、性质界定
在我国的现行管理体制下,融资**公司作为租赁资产的购置、投资和管理机构,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
有的人认为,融资租赁既然是在为承租人提供以物为载体的融资服务,融资**公司就应该是金融机构;还有的人认为,融资租赁是一种促进租赁物流通销售的交易行为,融资**公司应该属于非金融的贸易机构。融资租赁业务本身确实具有融资服务和贸易服务的两种市场功能。以融资租赁业务具备的市场功能来界定融资**公司是从事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还是从事促进租赁物流通销售的非金融的贸易机构,显然都不太合适。
融资**公司从事的债券投资业务对承租人来说就是融资服务,具有金融服务的性质。但是并不是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就一定是金融机构。融资**公司本身是否是金融机构,完全由公司的股东背景和公司依照市场准入标准的相关法规取得的经营范围来确定。如果其股东背景为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或公司是依据金融主管部门颁布的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设立,除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外,还可以从事吸收存款、贷款、同业拆借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公司就是金融机构性质的租赁资产投资和管理机构。如果其股东背景是制造商或是一般工商企业、非金融的投资机构设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公司,企业经营范围也不介入吸取存款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公司显然不应界定为金融机构。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性质的融资**公司的审批监督部门是银监会,非金融机构的融资**公司的审批管理部门是商务部。
金融机构类的**公司在很多国家成为租赁组织体系中的主导。不过**金融公司在1998年出版的《金融机构的经验教训》一书中(第50页)明确指出“与那些由银行或全能金融机构提供租赁服务的国家相比,在由单独的**公司运作大部分业务的国家中,租赁的渗透率(租赁在投资性融资中所占比例)更高。其原因在于,后者的相关技能得到了更大的发挥,对市场更为关注。然而在某些市场中,比起那些有机会获得低成本存款资金的银行,**公司可能处于劣势,如果在专业**公司的市场渗透率达到5%—10%之前,银行便开始竞争,情况更是如此了。**公司是极为有限的银行竞争对手的一个,它与银行的竞争有益于租赁业的发展,而当**公司受到银行控制时,这一好处便消失了。”
二、融资**公司
1**金融**公司
2**渤海租赁有限公司
3昆仑金融**公司
4**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5**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6**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7交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8**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9长江租赁有限公司
10远东租赁有限公司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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