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融资租赁纠纷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宁商终字第7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县众兴镇众兴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树**,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号26、27层。
法定代表人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男。
委托代理人**,男。
上诉人**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商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县人民医院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县人民医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县人民医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20元,减半收取23010元,由上诉人**县人民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荣*
代理审判员张*
代理审判员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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