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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融资融券交易纠纷的途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什么是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2010年0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公告,表示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开始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启动。

二、解决融资融券交易纠纷的途径

融资融券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解决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

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

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三、融资融券的风险

风险一:强制平仓

在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留意相关信息的通知送达至关重要。证券公司为了保护其自身权益,对投资者信用资产负债情况实施实时监控,如果因为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最低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或是投资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为了防范强制平仓风险,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通常会在《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通知送达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要求。证券公司需要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但投资者对自己信用账户资产也应负有一定的谨慎、注意责任。当证券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同》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即视为送达,如果投资者未能关注到通知内容并采取相应措施,就可能会被强制平仓从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为了防范被强制平仓,投资者需要做到:首先,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应当持续主动关注维持担保比例指标,而当收到证券公司的追加保证金通知时,投资者应当及时补足,以免超过时间被强制;其次,为了避免在市场大幅波动导致严重亏损时无法及时补仓,投资者平仓时切勿满仓操作,同时为防止损失面扩大,建议设立止损位和止盈位;最后,投资者还需要随时留意自己信用账户资产的价值变动情况,随时留意自己的手机、短信、电子邮箱以及信件等通信工具,以防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未看到通知而延误补仓时机,导致被强制平仓的严重后果。

风险二:投资亏损放大

融资融券交易利用财务杠杆放大了证券投资的盈亏比例,投资者在可能获得高收益的同时,可能遭受的损失也越大。如果风险得不到及时控制,亏损将相应加大,甚至有可能造成出现负资产或投资全损失的现象,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需要注意:首先,应认真学习融资融券知识,了解和掌握融资融券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仔细阅读、理解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和交易风险揭示条款,对我国目前的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和交易类型应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其次,投资者应合理利用融资融券的财务杠杆,充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将亏损控制在自己所能承受的范围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投资者应根据股票自身的价格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自身的市场判断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来慎重选择;最后,投资者应结合市场走势和自身状况,制定正确的投资策略,在市场波动增大时主动减仓、释放风险以做好必要的头寸控制和融资融券交易规模控制,从而及时止损,有效降低投资风险。

风险三:授信额度

被调低或被取消

为防范投资者授信额度不能足额使用,或是授信额度被调低或取消的风险,投资者应关注选择授信额度较高、融资融券额度充裕的证券公司。

首先,根据《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5)》第3条规定: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因此,在开始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投资者应需要留意该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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