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融资纠纷案例剖析
互联网融资纠纷案例
案例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在融资期内,乙公司(运营“人人投”的股权众筹平台)成功为甲公司融到86位投资人的70.4万元。随后,甲公司选定东城区金宝街的一处房屋作为经营用房。但乙公司认为该房屋性质、店铺租金均与实际情况不符,可能涉及违建,在甲公司拒绝提供房屋真实产权信息的情况下,乙公司依据《委托融资服务协议》第七条第一款之约定,于2015年4月14日解除与被告的协议,并要求被告支付融资费、违约金、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
9月15日,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给付乙公司委托融资费用2.52万元、违约金1.5万元;乙公司返还甲公司出资款16.72万元;并驳回双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12月22日,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人人投胜诉。
国内知名律师剖析
一、众筹平台本身的合法性问题。
客观来说,众筹平台需要什么样的资质,企业成立众筹平台需要什么样的前置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并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层面的详细规定。目前,对于众筹平台最具权威性的规定也仅有《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寥寥数语的规定,仅仅确认了股权众筹平台中介机构的性质。
在目前法律法规的现状下,把握众筹平台的合法性,应当从其运行模式的基础属性着手,比如是否有向电信部门做经营性ICP备案,其运行模式是否符合集资诈骗等常见犯罪构成等。在众筹平台无前述瑕疵的情况下,虽然目前法律法规没有详细规定,也不宜否定众筹平台的合法性。毕竟从《民法通则》第六条的规定来看,国家政策在无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也是一种合法的法源,应当遵守。而前述《指导意见》显然是认可众筹平台这一网络融资形式的。
二、众筹平台监管问题。
关于众筹平台的监管,传统思维是紧盯平台主体的合法性(包括身份合法性和经营行为合法性)。而从本案来看,参与众筹平台融资的项目方也是监管的一大重要方向。本案判决就凸显了国家层面重视众筹平台项目监管审查的态度。而从平台本身层面而言,作为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其对于自身平台上项目的合法性的审查有着天然的平台义务,不容其推卸。因平台对于项目审核的不严谨,导致项目出现问题损害平台注册会员(众筹投资者)的,平台也需要承担责任。本案对于众筹平台也是一个警示,众筹平台必须严格把握项目潜在风险,通过完善居间协议约定的方式,强化对于项目风险的把控。如此,即便法律法规有未周到之处,也可以通过双方意思自治的方式,把众筹平台风险防范做到最好。本案原告之所以胜诉,双方之间的居间合同明确约定是其中关键。
三、本案作为典型案例的指导意义。
正如前文所说,本案实际是在法律法规缺失的背景下,适用国家政策进行裁判的;也正因为如此,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瑕疵:本案裁判引用了《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但根据该法第二条只有证券行为才适用该法调整,而众筹行为是否属于证券行为呢?显然,从当前法律法规来看是不属于的。故而,律师认为在关于众筹的法律法规未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下,本案的现实指导意义有限。
上面列举的案例只是互联网融资纠纷案例中的一个,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都会不同,但是不会有太大的实质性差别。根据这些互联网融资纠纷案例来分析可以寻找出一下指导意义,减少案件的发生。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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