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范本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答辩状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因诉汽运集团汽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答辩人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没有被告主体资格,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年月日,本公司与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作为出租人,不负责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事故对他人造成的任何赔偿损失,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因此,无论从法律依据还是从事实根据,本公司都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本公司对车辆既不能控制、支配,也不能享有运营利益,车辆所有权归本公司是形式上的所有权,是有法律依据的,这种所有权不是真正实际意义上的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第242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保留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责任的发生,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与致人损害的后果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考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依据,不应当是车辆所有权的归属,而应当是能够支配车辆运行并从中获取利益的人。同时,本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防范控制,所以要求本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没有依据的,而且显然有失公允。

三、车牌为货车已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五十万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原告应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道路交通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赋予了受害第三者对保险人的直接受偿权,保险公司在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是直接和法定的。且保险法第50条也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尽管保险公司并没有直接对受害第三者侵权。因此,原告应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这符合保险法的精神实质。

四、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也属于侵权责任,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仍然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其要件是: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侵权事实、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加害行为与所造成损害之间的困果关系。在本案中,由于交通事故责任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造成损害事实,且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理应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既无过错、无违法、无损害事实,又与致人损害的结果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当然不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公司没有被告主体资格,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贵院客观公正审理此案,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汽运公司

二00年月日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