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应当符合7大条件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上述规定,证券交易所对于标的股票的选取,重点考虑了股票流动性、换手率和波动幅度等客观指标,并不涉及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主观判断。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根据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选取标的股票。自两融业务开展以来,沪深交易所分三次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截至目前,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共有700只,其中沪市股票400只,深市股票300只,包括主板股票143只、中小板股票123只和创业板股票34只。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