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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雅反收购案例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例简介:

2003年10月18日,鹤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鹤山国资办”)与顺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宣布,终止执行双方于2003年9月21日签订的《**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有关终止手续。

而10月20日,“鹤山国资办”却与广东省**外贸轻纺(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外贸”)签订协议,将其所持**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4.99%的股权转让给后者,转让价格为每股1.0107元,转让总金额为1亿元。

通常而言,上市公司收购牵涉各方面的利益,需要经过详细的调查与论证,“ST美雅”的婚姻转换如此快速,不能不说是中国并购史上的一个奇迹!

事情的起因发生于2003年9月21日。当时,“鹤山国资办”事先未与“ST美雅”管理层商量,也未征得后者的同意,即将其所持“ST美雅”27.49%的国家股转让给“**集团”,每股转让价格为1.0107元,总价款为1.1亿元。“**集团”绕开“ST美雅”管理层,直接从“鹤山国资办”拿下“ST美雅”的控股权。

“ST美雅”管理层自然不甘被忽视而处于被支配的境地,在双方经过一系列的较量之后,于是便有了上述“非常速配”。但就新欢与旧爱的魅力而言,“ST美雅”的选择并非没有理由。

“**集团”是制造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的民营企业;而“**外贸”则是一家实力雄厚的经营纺织品进出口的国有大公司。对于以纺织为主业,且已连续两年亏损濒临退市边缘的“ST美雅”来说,“**外贸”显然是优选。

有高人相助的“**集团”,在收购时就预见到了未来的风险,因此在与“鹤山国资办”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中,夹带平时少见的重要“暗器”——经营限制性条款。协议约定,在“**集团”向“鹤山国资办”支付第一期转让款之日起,到股权转让获国资委批复之日止的过渡期内,“ST美雅”的生产经营、重大资产处理、对外融资及对外投资,双方应事前充分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这意味着,第一期转让款支付之后,“ST美雅”的经营活动,就将由一家不熟悉纺织行业的民营企业控制,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需要得到“**集团”这个新管家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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