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章程中设置反收购条款
一、分期分级董事会条款
分期分级董事会条款的典型做法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每年改选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一定数量。这样,在敌意收购人获得董事会控制权之前,董事会可提议采取增资扩股或其他办法来稀释收购者的股票份额,也可决定采取其他办法达到反收购目的,使收购人的收购初衷不能实现。因此,分期分级董事会条款明显减缓了收购人控制目标公司董事会的进程,使得收购人不得不三思而后行,从而有利于抵御敌意收购。目前很多上市公司都在其章程中置入分级分期董事会条款,如新大洲(000571)在章程第五章第一节第九十九条中规定:“董事会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最多为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兰州黄河(000929)也在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中规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的更换,每年只能改选三分之一。”
为防止收购人在获得控股地位后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废除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公司章程还可设置特定的绝对多数条款,规定必须一定比例(如1/3或过半数)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且取得出席会议的绝对多数(如3/4)股东同意才能修改关于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的条款。
二、绝对多数条款
绝对多数条款,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进行并购、重大资产转让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变更时必须取得绝对多数股东同意才能进行,并且对该条款的修改也需要绝对多数的股东同意才能生效。该条款一方面大大增加了公司控制权转移的难度,有助于防止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敌意收购;另一方面也减轻了市场对管理层的压力,客观上有利于巩固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
三、限制董事资格条款
限制董事资格条款,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非具备某些特定条件以及具备某些特定情节者均不得担任公司董事。这就给收购人增选代表自身利益的董事增加了难度。在实践中,可以具体对股东提名董事的权限、提名人数、董事会人选产生等方面来设计限制董事资格的条款。如可在章程中规定“公司董事长应由任职满二届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任职满一届的董事担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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