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中财务协同效应的前提条件
企业兼并:
企业兼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根据契约关系进行权合并,以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企业兼并不同于行政性的企业合并,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通过以现金方式购买被兼并企业或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等为前提,取得被兼并企业全部产权,剥夺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企业兼并的核心问题是要确定产权价格,这是转移被兼并企业产权的法律依据。
企业兼并中财务协同效应的前提条件:
财务协同效应是企业兼并发生的主要财务动因之一,但是并非所有的兼并都能产生财务协同效应,因为财务协同效应的产生需要有一定的前提条件。
首先,在兼并过程中必须有一方(往往是收购企业)资金充裕,由于缺乏可行的投资机会,其资金呈现出相对过剩的状态,通常收购企业所在行业的需求增长速度低于整个经济平均的行业增长速度,内部现金流量可能超过其所在行业中目前存在的投资需要。因此,收购企业可能会向被兼并企业提供成本较低的内部资金。
其次,被收购方往往缺乏自由现金流量,而其行业的需求部责或会增长,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而且这类企业可能由于发展时间尚短,资本投入和积累都较少,经营风险较大,难以直接从外界得到大量的资金或资金成本过高,使企业发展受到资金的限制。所以他们也希望通过兼并获得低成本的内部资金。
最后,收购企业与被收购企业的资金分布必须是非相关的。只有当一方具有较多的自由资金,而另一方同时缺乏资金时,才能发挥出最大的财务协同效应,否则效果会受到限制。例如,收购方的年平均自由现金流量过剩,但是在其经营高峰期的一个月中,自由现金流量恰好为零,而这一时期也恰好是被兼并方的经营高峰期,也非常需要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将难以通过内部资金流动的形式发挥财务协同效应。因而企业应通过资金预算等方式合理配置自由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保证财务协同效应的最大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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