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险小心“高投低赔”
有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合同中条款规定,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额后的价格确定。这个条款是否合理?是否属于“高投低赔”的典型霸王条款?
律师说法:
律师指出,消费者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却按旧车价值理赔,即所谓的“高投低赔”。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按照不当得利退回相应的投保费,并赔偿投保者因此受到的损失。
该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理赔条款,明显与《保险法》相违背,且严重背离了《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可以认定该保险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同时,律师提醒:消费者签订了有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条款的合同,该合同部分不具法律约束力,涉及的权利和义务仍按国家法律执行。
消委会人士建议:
消费者在车辆投保时,增设投保申请环节。在《保险申请单》上,加重标注明确险种、理赔方式和理赔额计算、特别约定等重要事项。特别注意的是,投保人要签名确认后再签合同,保证保险公司完全履行告知义务。
相关法律知识:
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
保险金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给付的金额;或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物质损失进行赔偿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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