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审批
旅行社经营范围的审批
一、受理程序
(一)受理对象:申办国际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
(二)提交材料:
1、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名称应当含有“旅行社”)(b5纸)。
2、申办旅行社可行性报告(b5纸,无固定格式)。
3、由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办旅行社开业验资报告。
4、房产证明复印件和/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5、至少一名会计师的会计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b5纸)。
6、申办国际旅行社的企业章程(经营范围应写“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并在“投资人”一章中注明由申请人缴纳质量保证金60万元)(b5纸)。
7、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8、正式申报时,填写《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一式三份,可复印使用)。
(三)审核条件:申办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规范、真实、有效。经初审合格的由受理室进行审核程序。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须一次性更正和补齐的材料。
(四)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程序
(一)经审核材料准确无误后报处室和局负责人审核。
(二)审核同意的上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三)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告知国家旅游局审批结果程序
(一)收到国家旅游局审批文件后,告知申办人。
(二)通知申办人到市旅游局财务部门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四、备注
经国家旅游局审批同意设立的旅行社,申办人持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发票到国家旅游局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办理台号:第2号
六、收费事项
经国家旅游局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向北京市旅游局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60万元。
(国际旅行社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50万元。)
国际旅行社变更为国内旅行社,按照国内旅行社设立程序办
国内旅行社申办程序
(受理、审批、告知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一、受理程序
(一)受理对象:申办国内旅行社的单位或个人。
(二)提交材料:
1、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名称应当含有“旅行社”)(b5纸)。
2、申办旅行社可行性报告(b5纸,无固定格式)。
3、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有效期:从申办之日起至少30日)、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房产证明复印件和/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5、至少一名助理会计师的会计证书原件与复印件(b5纸)。
6、申办国内旅行社的企业章程(经营范围应写“国内旅游业务”,在“投资人”一章中应注明由申请人缴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b5纸)。
7、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8、正式申报时,填写并提交《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一式两份,报告书可复印使用)。
(三)审核条件:申办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规范、真实、有效。经初审合格的由受理室进行申请程序。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须一次性更正和补齐的材料。
(四)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二、申请程序
(一)经审核材料准确无误后报处室和局负责人审批。
(二)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告知程序
(一)经审批同意后,告知申办人。
(二)通知申办人到财务部门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三)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四、发证程序
(一)由申办人持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发票及复印件交至旅行社管理处(受理室)。
(二)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受理台号:第2号
六、收费事项
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0万元。
七、特别说明
(一)国内旅行社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万元。
(二)旅行社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所领执照应是企业法人执照。
(三)申请人本人(或单位法人代表)需要委托他人来我处办理申请事项的,由受委托人向我处出具申请人委托书。
八、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国际旅行社申请增加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的,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国内旅行社申请转为国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申请转为国内旅行社,应当按照设立审批旅行社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程序:国内旅行社变更为国际旅行社,按照国际旅行社设立程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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