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离家再婚,返村索要拆迁款合法吗
[案情简介]
周某原系周家村人,14岁到江西省吉水县某村的邱家做童养媳,后与丈夫生育一子一女,后周某因家庭矛盾,独自外出务工。1993年,该村以周某久未归家、经周某公公同意,收回周某责任田,此后该村制定的分配方案中把周某排除在本村村民之外。
2012 年4月12日,吉水县某村被国家征收相关土地,共计获得补偿款669.84万元,具有该村农业户口的人每人分得5.8万元。分配开始后,周某与邱某之子主张分配给周某土地补偿款,但因周某没有相应户口被拒。周某遂补录户口以分补偿款,但该村以其多年不在该村生活、不是村民为由再次拒绝。为此,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分配补偿款5.8万元。
[法律解读]
1986年周某从邱家外出后与江西省新干县李姓男子再婚,并将户口迁入新干,也就是说,目前周某是一人两户口。法院对此案两审后,认定周某不具备涉案村的村民资格,依法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以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周某原有的吉水邱家所在村的村民资格自其于1986年落户新干县李家所在村并一直在该村生活时已经丧失,在2012年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时其亦不具有吉水邱家所在村的村民资格。因此,周某主张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相关知识:拆迁补偿费包括哪些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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