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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代债务人申请小产权拆迁补偿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7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不适于拍卖或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变卖。双方当事人经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不经拍卖、变卖而直接以查封的财产抵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但抵偿的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公开市场价格或依照通常方法确定的价格。

因此,没有法院的同意,债权人不能代债务人申请小产权拆迁补偿。

债权人的权利:

债权人: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二)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从这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三)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因此,在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的过程中,只要违背“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这一基本原则,即可视为违法,被征收人应该果断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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