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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筹划误区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企业合并是经济快速发展时期较为常见的交易行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企业的收购兼并日趋复杂,对会计政策的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6年公布的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作了详细的规范,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经济现状,创造性增加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规范。

新会计准则关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将企业合并划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形式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对被合并企业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由合并企业以货币形式按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金额进行支付;以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支付被合并企业净资产金额;以承担被合并方债务的方式支付被合并企业净资产金额;以发行普通股的形式支付被合并企业净资产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合并中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合并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

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被合并方同时进行改制并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调账的,应以评估调账后的账面价值并入合并方)。

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不计入企业合并当期损益。《准则讲解》强调,合并方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质上不作为购买,而是两个或多个会计主体权益的整合。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价值量相对于所放弃价值量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新会计准则的这些规定,容易给财务人员一个错觉:既然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之间的权益整合,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本质上又不视为购买,只要符合准则中关于“构成企业合并至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取得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或业务)的控制权;二是所合并的企业必须构成业务”的规定,就按账面价值进行财务处理就完事了,税务上也没什么事。而实际上税务处理却复杂得多,税收政策对企业合并,尤其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做了详细的规定,只有同时满足多个条件才能享受特殊性的所得税免税处理,而税务处理所依赖的前期工作需要在会计业务之前就应该筹划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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