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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律师提醒您:在征地拆迁活动中,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由评估确定,而房屋价值的评估有一套严格的法定程序,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流程进行评估、公示、送达等。而整个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法律规定的选择评估单位,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鉴定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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