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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合并的企业在两种控制情况下有哪些差异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准则》),该准则立足中国实际,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合理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对同一控制下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这里就从二者的含义、计量基础、会计处理方法和信息披露等四方面进行分析比较,以利于规范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一、含义不同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交易主体的交易或者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正确区分和界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限制企业通过合并或置换等手段制造利润有着现实的意义。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准则》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定义中的“同一方”,是指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投资者;“相同的多方”,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发表一致意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控制并非暂时性,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较长的时间”通常指1年以上(含1年)。总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主要特征是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并且不是暂时性的。

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如母公司将全资子公司的净资产转移至母公司并注销子公司,母公司将其拥有的对一个子公司的权益转移至另一子公司。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主要特点:其一,从最终实施控制方的角度来看,其所能够实施控制的净资产,没有发生变化,原则上应保持其账面价值不变;其二,由于该类合并发生于关联方之间,交易作价往往不公允,很难以双方议定的价格作为核算基础,因为如果以双方议定的价格作为核算基础的话,可能会出现增值的情况。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准则》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特征是不存在一方或多方控制的情况下,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或多个企业股权或净资产的行为。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不属于同一方或多方最终控制。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主要特点:其一,参与合并的各方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是非关联的企业之间进行的合并,合并大多是出自企业自愿的行为;其二,交易过程中,各方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会进行激烈的讨价还价,交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交易对价相对公平合理。

二、会计计量基础不同

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账面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在企业合并会计准则颁布之前,我国没有单独的企业合并准则,企业合并业务主要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和1996年8月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对企业合并完全采用账面价值计量,这与新发布的《准则》中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行为的处理原则是相同的。采用账面价值计量,主要是考虑我国目前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种合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并不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一定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能体现公允价值,而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可以有效地避免利润操纵,因此,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账面价值计量。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参与合并的各方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企业合并大多出于企业自愿的原则,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另外交易过程中,合并各方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会进行讨价还价,交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因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会计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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