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的法律特征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公司合并是数个公司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须以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合并协议为前提。
2、公司合并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行为,其合并与否及合并的方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3、公司合并是一种毋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和变更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可以在不进行清算的前提下改变公司的存在、财产结构和股权结构等。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公司合并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计划。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54条规定,公司合并方案由合并的公司的董事会拟定。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希望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的公司董事会应作出一个通过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的决定”,并要求董事应以谨慎、理智的态度决定是否同意合并方案,然后将建议提交给股东。我国公司法业授予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合并方案”的职权。
2.股东(会)表决通过合并决议。公司合并必须由股东表决同意,这是各国公司法立法的惯例,也是公司合并区别于公司收购的特点之一。如日本公司法规定,公司进行合并是合并契约书要取得股东大会的承认。法国公司法规,合并由每个参与合并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定。《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规定,公司合并要由参加合并各公司股东批准合并计划。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要有合并各方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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