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参加医疗保险的责任由谁承担
一、公司合并参加医疗保险的责任由什么人承担
【案例描述】
某装饰涂料公司自1999年以来因市场竞争激烈,再加上公司所处地段影响了其业务的开展,几年来效益每况愈下,已经走到了无力支撑的境地。而且从1999年起就因为效益不好而无力支付职工的医疗保险费,致使职工们几年来的医药费无从报销。同处该市的另外一家建材公司看中了该涂料公司的生产场她,提出合并两家公司的建议,2002年,双方经协商成立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职工们满心欢喜,心想拖欠了两年的医药费终于有报销的地方了,于是找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领导,该领导却说:"我们该级的医疗保险费都缴了,还找我们干什么,去找社会保险部门去。"职工们又找到社会保险部门,才知道新公司并没有帮他们补缴前两年所欠缴的部分,在没有补缴前,他们的医疗费还是不能报销。
【案例评析】
(1)这是一起因公司合并而产生的职工医疗费报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本案中,**饰涂料公司所欠缴的医疗保险费理应由承接其债权债务关系的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来承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主动承担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并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缴**饰涂料公司职工欠缴的两年的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在这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有责任督促企业积极缴费,解决好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2)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公司合并应遵循《公司法》的原则,而不能以领导说了算。法律责任是任何人都不能推卸的。职工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应该大胆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合并时怎样通知债权人
各国立法普遍采取公告的形式告知债权人,是否还应以个别通知方式告知债权人则规定不 一。我国公司法规定,对已知的债权人应进行个别通知。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发布公告是法定义务,而通知不是强制性义务,即便发出通知也多有遗漏。也有的人认为,上市公司以公告方式进行了信息披露,即可免除其个别通知债权人的义务。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
首先,公司法明文规定,对已知的债权人应进行个别通知,无论债权大小、路途远近。而且,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所以,对债权人的个别通知是合并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合并公司必须个别进行通知。对潜在的或因地址不详等原因无法通知的债权人,则应以公告方式进行告知。其次,公司法对告知债权人的方式,并未依合并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而作有区分规定。上市公司在证券法上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不能免除其在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公司对章程的自我规定,也不能作为免除其法定义务的依据。
公司通知和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司合并的基本情况。债权人的异议权即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异议权的效力即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异议提出的期间、方法等,以及了解公司合并详细情况的渠道。如果告知的内容不详,债权人无法确认其利益末受到损害而行使异议权,反而对合并公司不利。保护债权人程序的核心是确认债权人对公司合并的异议权。如果合并公司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还可就其权利损害提出救济请求权。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公司合并参加医疗保险的责任由什么人承担”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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