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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需要追回资本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抽逃出资要不要追回资本

股东有抽逃出资情形时,如果公司进行清算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的责任,这是追回资本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内容:股东借款不能算是“抽逃资金”

关于股东借款,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抽逃资金”。比如,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100万元,但在企业成立不久,其中的60万元即被股东们借走,这种情况更容易被人界定为“抽逃资金”,因为这种行为使得企业原本100万元的可支配资金变成了40万元。但是,股东借款和抽逃资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1、从法律意义上讲,企业一经成立,即和原来的投资者形成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借贷关系,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合法的。

作为法律主体的投资者一方没有侵占被投资者一方的合法财产权,就不能算作抽逃;

2、从会计处理上,既然是被股东借走,通常都会有适当的会计处理,比如挂在其他应收款上。

货币资金也好,应收款项也好,从会计的角度来看,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财产存在的状态不同而已。既然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由货币资金变成了应收款项,但毕竟仍然归属企业。既然仍然还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抽逃一说就无从说起;

3、从注册资金的作用来看,设立注册资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资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只以其投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我们看来,股东投入资本又被股东借走的情况下,企业和股东对对债权人的担保有没有发生变化吧:

首先,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既然被股东借走的款项仍然属于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显而易见,企业对其债务的担保程度没有因为股东借款这一事件而降低;

其次、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由于投资者只是从企业借走了款项,因此在企业需要的时候,投资者承担着无条件的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所有的债权人必须归还所借款项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用于对债务人的清偿,投资者亦不能例外。因此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除了仍然留在企业的投资外,还包括他借走的款项。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股东有抽逃出资情形时,如果公司进行清算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的责任,这是追回资本的方法。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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