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财产权制度的构建
一、财产权制度及其功能
财产权propertyrights,即产权,既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
产权经济学文献中所定义的“产权”及产权制度,是从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出发的。**威齐说,“产权是因为存在着稀缺物品和其它特定用途而引起的人们之间的关系;”“产权详细表明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中,所有的人都必须遵守的与物相对应的行为准则,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准则的处罚成本。”?1?产权设定的意义在于,为人们利用财产的行为设定了一定的边界,它允许权利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支配财产,并承担相应支配结果的权利。
从一般意义上讲,产权与财产权可以在相同涵义上使用。《中国大百科全书》1988年版“法学卷”中对“财产权”的释义是:“人身权的对称,即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一般可以货币进行计算。财产权包括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准物权、债权、继承权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权概念的核心内涵是所有权,即主体对于客体的最高支配权。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对所有权概念的表述是:“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论从历史的角度还是从现实的角度考察,财产权制度构建的核心问题就是财产所有权的确立和保护,即明晰所有权主体,实行终极的、排他的、最高的或不可再追溯的主体定位,使特定的主体拥有对客体加以支配、使用和处置的权能,由此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建立起一种“财产秩序”。
财产权制度是财产权关系的制度化,是规范和协调主体在财产占有行为方面的规则、准则。财产权制度调节的对象是财产利益关系,它通常表现为法律制度,是法律对产权的确认和保障。财产权制度具有多层次性,这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的多层次性决定的。这种多层次性的财产权制度,可以归结为对财产的基本制度的法律规定,对经济组织及运行过程中财产权行使的法律规定这两个层次。就人类社会某一特定发展阶段来说,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占主导地位的财产所有权形式,它决定与制约着其它非主导的财产权形式和派生的财产形式,是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的基础。这种占主导地位的财产所有权形式,就是财产权的基本制度,马克思把它称为一种“普照之光”。从一个社会的生产关系体系来看,它就是被称为生产关系的基础或基础性生产关系的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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