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竞存的处理规则
数人的财产权竞存时如何处理,我国法律并无统一规定,学理上亦未提出一套普适的处理规则。在传统上,有平等主义和功利主义两种解决思路。前者把先后成立的数个财产权放在同一个受偿的位置上,仅仅考虑责任财产价值和财产权价值数量之间的对立关系,按照相应的比例将责任财产价值分配给各个财产权,使得他们均可以部分实现。后者根据各个权利的功能性协调的程度来编排权利的序列,通常采用“先来者先实现”的规则。然而,平等主义和功利主义务有其适用范围,二者并非一对一错的关系。本文拟提出一套处理财产权竞存的规则体系,以求读者诸-君批评。
一、保存性质的财产权优先于其他财产权
所谓保存性质的财产权,是指为了责任财产的保值、增值而存在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主要包括如下三类:其一,基于价值保管的财产权。责任财产价值的维持,无疑需要对责任财产进行保管。尤其是那些易腐、易损的财产,适当的保管工作是财产价值的维持所必须的。此时,专门从事保管工作者对财产所有人享有的财产权,就是保值性质的财产权。例如仓储公司因储存货物而对货物所有人享有的仓储费用请求权、运输公司因运送货物而对货物所有人享有的运输费用请求权等;其二,基于价值恢复的财产权。在责任财产遭受损害后,为了恢复责任财产的价值,通常需要专业人员对责任财产进行补救、修理或者维护。此时,专业人员对财产所有人享有的财产权,就是复值性质的财产权。例如在汽车损坏后,汽车修理公司因修理汽车而对汽车所有人享有的修理费用请求权、在船舶碰撞发生后,专门从事搜救、打捞业务的公司因搜救、打捞船舶对船舶所有人享有的救助费用请求权等;其三,基于价值增加的财产权。在责任财产尚处于生产、加工、建造过程中时,为了使责任财产的价值增加,需要专业人员继续完成责任财产的价值构建行为。此时,专业人员对财产所有人享有的财产权,就是增值性质的财产权。例如建筑公司因建造工程而对工程所有人享有的承建费用请求权、加工人因组装产品而对产品所有人享有的组装费用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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