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财产权的正义
现代以来,随着经济上财富的增长、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制度上法治的健全、民主政治的推进、个人自由的扩展,文化上多元化、理性化、世俗化的拓展,现代财产权取代了古代财产权。这个变化的深处,发育着现代财产权的正义:
现代财产权是每个人都享有的、公平的权利
众所周知,在古代社会,财产权在每个人之间是不公平的:事实上,许多人的财产权可能遭到超经济的、非法的侵犯甚至剥夺;法律上甚至道义上,这种限制甚至剥夺竟被认为是“合理合法”“义正词严”的。这一类情况史不绝书。比如,古希腊以古典民主制著称于世,古罗马以罗马法彪炳千秋,却都对生活在它们土地上的人分成“本国人”、“外国人”,从法律上强行剥夺“外国人”的财产权,从道义上把这种行径辩护为“天经地义”的。
现代以来,一方面,在制度上,财产权是公平的,古代社会对一部分甚至大部分人的财产权公然剥夺的情况逐渐地改变和消除,法律明文规定并保证,所有公民不受财产多少的影响,一律享有公平的财产权;限制政府的权力,禁止通过权钱交易而攫取法律之外的特权,以期保证每个公民自由地行使自己的财产权,自由地使用自己的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交换他人的产品和服务,而获得收入、积累财产。另一方面,事实上,财产是不平等的,在市场上,每个人由于能力、资源、机会等方面都是不同的,得到的收入和财产是有差别的,甚至是悬殊的。
现代财产权是在公平的市场竞争中行使的、自由的权利
古代财产权常常是在非市场的环境中,通过超经济的强制、掠夺、霸占而行使的。现代财产权则是在公平的市场竞争中,以经济手段自愿地形成、自由地行使的权利。而市场,作为从物物交换中生成的事实的、公平的、超越性的社会关系,从下列层面上,培育着基本的正义:
第一,在现实中,市场作为每个人之间交换一定的生产要素以创造和积累财产而结成的事实关系,是正义的。在市场上,消费者传达自己对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的需求、可接受的价格等信号;生产者根据这类信号,用尽可能低的成本,生产和销售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满足消费者需要,从中积累自己的财产;不同生产者投入劳动、资本、技术等要素而开发新产品、新服务的过程中,那些性能价格比更高的新产品逐渐形成现有产品的价值尺度,淘汰现有产品中性能价格比都低于新产品的那部分产品。由此引导资源从生产率较低的用途中撤出,流向生产率较高的用途,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如此等等。这一点对所有的人都是公平的,从而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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