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折旧固定资产类别的增设与核算是怎样的
一次折旧固定资产类别的增设与核算是怎样的
企业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综合分类,一般分为七类:
(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2)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7)土地。
结合煤炭企业特点,为了有效地从会计账面上监督固定资产的使用及折旧额的计提,应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增设“一次折旧固定资产”和“超龄使用固定资产”两个类别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一、“一次折旧固定资产”类别的增设与核算
近几年来,煤炭企业建立了“环境治理基金”。该基金主要是从成本中按期计提,形成专门基金,分别用于煤矿环境治理方面,其中,用于购置固定资产采用一次折旧法计提折旧,即当购置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生产使用时,一次计提全部折旧价值,以后使用时不再计提折旧。这样处理的理由是:企业形成这些基金时,已按计提标准分期计入了成本费用科目,相当于日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已经计提了折旧。当以后这些固定资产真正购置使用时,应一次转移全部折旧价值。现以“环境治理基金”为例,说明它的具体应用方法。
环境治理补偿费的构成:环境治理补偿费专项用于采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矿区污染源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和环境恢复整治,从成本中列支。环境治理补偿费,有些属于事前预防支出,有些属于事后补偿支出,其具体构成有如下两项:
1. 预防性环境治理补偿费
预防性环境治理补偿费分为:
(1)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支出。包括煤炭企业提取的造林育林基金、水污染和大气污染保护费以及改进煤炭加工和辅助、附属企业生产工艺,提高水重复利用率,推广闭路循环和其它清洁生产工艺技术以保护矿区生态环境所发生的支出。
(2)矿产开发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预防支出。包括:地质灾害监测和信息管理费;为预防地质灾害而进行的河流改流引道、修筑防洪堤以及采用井下特采措施所发生的支出等。
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环境治理补偿费,在“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设置“应付环境治理补偿费”二级科目,借方反映环境治理补偿费的使用数,贷方反映环境治理补偿费的提取数。企业可根据环境治理补偿费项目的构成,设置三级明细科目。企业使用已提取的环境治理补偿费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时,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环境治理工程”二级科目,归集环境治理补偿费列支的各项工程支出。
(1)企业每月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标准提取环境治理补偿费时
借:制造费用——原选煤——环境治理补偿费
——洗煤——环境治理补偿费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环境治理补偿费
如果不能直接分清原选煤、洗煤负担,记入“制造费用——混合——环境治理补偿费”科目,在期末分摊到原选煤和洗煤。
(2)专户存储。根据专户存储要求,将提取的环境治理补偿费转存银行专户时:
借:银行存款——环境治理补偿费专户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
(3)企业使用已提取的环境治理补偿费时,应分别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①发生费用性支出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环境治理补偿费
贷:银行存款——环境治理补偿费专户
②购置设备直接形成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环境治理补偿费专户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环境治理补偿费
贷:累计折旧—— 一次折旧固定资产
③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费用
借:在建工程——环境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环境治理补偿费专户
工程完工形成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环境工程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环境治理补偿费
贷:累计折旧—— 一次折旧固定资产
动用环境治理补偿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2. 补偿性环境治理补偿费
补偿性环境治理补偿费分为:
(1)矿区废水、废渣、废气等污染源治理支出。项目有:①矿井废水治理支出。包括:矿井废水排放污染费和矿井废水污染治理费。②煤矸石治理支出。包括:煤矸石排放占地费(分为累计堆存煤矸石占地费、新增煤矸石占地费两部分)、煤矸石排放污染费和煤矸石治理费(煤矸石自燃灭火工程、煤矸石分选处理和煤矸石利用等所需支出)。③废气排放和治理费。主要包括:废气处理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废气中物料回收和利用以及其他防污治理的支出。
(2)矿产开发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治理支出。具体包括:地质灾害导致的土地资源损耗费;地质灾害引发的地面建筑物损坏补偿费;地质灾害区农作物减产绝产补偿费;地质灾害区移民搬迁补偿费;地质灾害区治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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