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是什么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是什么
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准则中规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记账。
若某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以原来的方式应做分录为:借记“对外投资——其他投资(评估价或协议价)”,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同时,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会计处理
(一)分录的形式
从分录的形式上看,与对外投资中另外几种投资方式的分录不统一。如债券投资、材料投资、无形资产投资、货币投资,借方为“对外投资”,贷方都是资产类账户。债券投资,当购入债券时,借记“对外投资——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如果是以无形资产投资,那么第一笔分录的贷方就换为“无形资产”;而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第一笔分录的贷方为“事业基金”,是净资产类的科目。会计的目的是反映经济活动,并为其管理和运作提供方便,但该表达方式不当,成为方便经济活动管理和运作的反作用力。
(二)分录的内容
从分录的内容上看,没有必将“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凑在一起。从理论上说,前者反映的是资产,后者反映的是权益,如果取消固定基金,固定资产核算就成为单式记账。且行政事业单位账面只能用固定基金作对应科目。但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不同,具有收入来源多渠道、支出多用途等特点,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所以在行政单位会计中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的数额必然相等,但在事业单位会计中不一定,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三)税法的角度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直是计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但实行增值税的全面“转型”后,增值税由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简化征纳计算,提高征管效率。
如果只有此一笔分录,计算税款时不复杂,但若经过—年,单就固定资产应该缴纳的税款该如何分清,进项税额如何根据每—个增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来核算,但销项税额以何为基数。若以“对外投资”为基数,可“对外投资”中还有材料投资(已计人销项税额)、货币投资(不需计算增值税)等;若以“事业基金——投资基金”为基数,该科目包含很多其他核算项目,若按照第二点的建议,不能清楚地计算税款。
二、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会计处理的建议
针对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会计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笔者拟提出以下建议:
(一)改变分录
不将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绑定”在一起,而根据经济业务的发生实质,借记“对外投资”,贷记“固定资产”,差额计人“事业基金——对外投资”,同时借记“固定基金”,贷记“事业基金——对外投资”。
(二)不将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当事业单位为一般纳税人时:借记“对外投资——其他投资(评估价或协议价)”,贷记“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差额计入“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同时,借记“固定基金(账面价值)”,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当事业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借记“对外投资——其他投资(评估价或协议价)”,贷记“固定资产(含税账面价值)”,差额计入“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同时,借记“固定基金(含税账面价值)”,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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