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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种财产清查制度的浅析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财产清查的制度一般有两种:“永续盘存制”和“实地盘存制”。

(1)永续盘存制

永续盘存制是对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加或减少,都必须根据会计凭证在有关账簿中进行连续登记,并在账上随时结算其结存数的制度。

由于财产物资是通过账面的收、发、存进行连续登记、计算反映的,因此称“永续盘存制”;又因是在账上盘算的库存数,所以又称“账面盘存制”。

其计算的基本公式:

上次结存(余)数+本次增加数-本次减少数=当时结存(余)数

采用永续盘存制,从账簿上可及时了解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收发和结存状况,有利于对财产物资的流量和存量进行动态管理,有利于财产物资保管。但采用永续盘存制时,会计核算的工作量不仅较大(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则不存在问题),而且如果财产物资的实际库存发生问题,还不易察觉。所以,即使采用永续盘存制,仍需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实地盘点,以便落实账面的财产物资数。因此,单纯采用永续盘存制的单位是不存在也不应存在的。

(2)实地盘存制

实地盘存制是日常登记财产物资明细账时,只登记收入数,月末根据实地盘点数,倒挤出本月发出数,并据以入账的盘存制度。

实地盘存制的特点是平时不记发出数,发出数是通过实地盘存数倒挤确认的。其计算的基本公式:

期初结存数+本期收入数-期末实地盘存数=本期发出数

实地盘存制平时对财产物资的发出和结存数不进行记录,日常核算工作量比较简单,但不能反映财产物资的动态和结存情况,另外,以存计耗倒挤成本,会把不合理的损耗、短缺、盗窃、丢失、差错等挤入成本,容易掩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所以,实地盘存制一般只能对品种庞杂、收发频繁的物资,如零售商店和超市的非贵重商品、鲜活商品等,在日常不便使用永续盘存制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典型的实地盘存制是不能随便采用的(对个体户、夫妻店“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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