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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发布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文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为了认真贯彻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法规及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股权益,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国有股权管理审批程序(一)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发起设立或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改建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时,国有股权由地方有关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审批文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国有股权由中央有关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家和各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审批文件是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发行审核的必备文件。(二)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发起设立或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改建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以及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N股等)时,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逐级审核或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该审批文件是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发行审核的必备文件。(三)国家股股东和作为发起人的国有法人股股东转让其享有的上市公司配股权时,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逐级审核或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复审,该复审文件是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复审配股的必备文件。(四)国家股股东和作为发起人的国有法人股股东转让其拥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包括向外商转让股权)时,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逐级审核(中央企业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或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上批准文件是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股东过户的必备文件。国有股股东转让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包括向外商转让)时,股权由地方有关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股权由中央有关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有股股东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权,待有关法规发布后按规定执行。

二、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的内容(一)成立公司和发行股票时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的内容1、资产重组方案;2、资产评估结果;3、折股方案以及股权性质、发行前的股权结构和持股单位;4、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后股本总额、股权结构以及持股单位;5、预计发行市盈率和发行价格;6、其它。(二)转让配股权时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的内容1、同意持股单位赞成公司配股但又转让配股权的理由以及公司配股方案;2、持股单位应享有的配股、认购配股的数量和方式;3、持股单位转让配股权的数量、价格;4、配股权转让收入的收缴及使用;5、其它。(三)转让股权时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的内容1、同意持股单位转让股权的理由、转让数量、转让的股权性质以及受让单位;2、转让价格以及定价依据;3、转让收入金额、收入收缴及使用;4、其它。

三、办理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事宜需报送的资料(一)成立公司和发行股票时需报送的资料1、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给企业股票发行规模的文件;2、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文件;3、股份制试点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设立方式、资产重组方案、发起人情况、折股情况、股权设置、股权结构、持股单位、发行股票方案以及被剥离资产的管理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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