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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多次买卖,拆迁了利益归谁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宅基地房多次买卖,拆迁了利益归谁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身份属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质。

根据《物权法》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的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处分,而农民将房屋卖给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处分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房屋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实务当中,北京市范围内的各级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具体做法是:首先,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然后,判令出卖人支付给买受人高额补偿金。

目前我国法律上对于农村宅基地以及农民私有房屋转让的相关规定并不是很明确,比较混乱,在司法实践当中,即使是司法机关也很难理清,在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农村宅基地转让拆迁款归谁也因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如遇困惑,可咨询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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