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30问
1.有限公司股东能自由对外转让股份吗?
不能。有限责任公司跟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因为前者有更强的人合性。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内部转让股份,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无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如果是对外转让股份,则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当然,如果公司章程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其他股东接到股权转让通知后不予理会怎么办?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当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时,依据法定程序,其必须向其他股东送达书面通知书,以由其他股东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如果其他股东在接到通知后,既不表示同意转让,也没表示要优先购买,那么此时该股东是否就无法完成股权转让了呢?
在考虑到上述情况后,修改后的《公司法》为了能够给股东提供通畅的退出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第七十二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不管其他股东最终作出何种表示,股权转让最终都能得以实现。
3.股东何种条件下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通常来讲,提到优先购买权,涉及的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这也是法律在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基础上,赋予股东的特别权利。在《公司法》中,提到优先权的主要有三处:依据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在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依据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股东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除此之外,依据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4.法院强制执行公司股权时,股东如何主张优先购买权?
尽管《公司法》已作出了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被强制执行时,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原则性规定。但如何具体操作,却并未明确。通常来讲,法院只有在采取拍卖、变卖和其它方式,确定转让价格等同等条件后,其他股东方可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法院方面在执行股权时,应当告知股权存在优先购买权的状况,由欲买受股权的人自行决定是否仍进行竞买或购买。买受方不能因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而该股权存在优先购买权,而对抗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在执行程序中竞买或购买股权,不应视为行使或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在一名或者多名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其他股东仍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此时,可根据公司法关于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由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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