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国有资金债权转股权纠纷案的评析
[案情]原告:中国**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南通市**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987年9月16日,**丝绸专纺厂(下称专纺厂)与国家计委轻纺出口产品基建项目办公室(下称国家轻纺项目办)签订《轻纺出口产品建设项目协议书》,约定由国家轻纺项目办向专纺厂提供130万元的“拨改贷”资金计算利息,专纺厂分期在1990年还清等。资金发放后,专纺厂只在1990年年底前还本67万元,余款本金63万元及利息未还。1996年10月8日,专纺厂以净资产98万元改制出售,由镇办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墩头镇人民政府所属集体资产全部退出专纺厂,改制后设立**公司,即本案被告,承诺承担原专纺厂的一切债权债务。同年12月,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中央“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规定“拨改贷”资金自使用贷款之日起至1996年12月20日止的本息余额可以转为国家资本金,作为中央对企业的投资。1997年9月,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明确原由国家轻纺项目办发放的“拨改贷”资本金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由中国**轻纺投资公司(下称**轻纺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行使出资人职能。1997年10月30日,**公司书面申请**轻纺公司将其使用的“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申请报告确认以1996年12月20日为基准日,尚欠本金63万元,利息437378.29元,合计1067378.29元,并提供了经海安县乡镇企业管理局、海安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盖章确认的“企业拨改贷核转国家资本金资产评估结果确认表”,确认至1996年12月31日前,**公司净资产为98万元。1998年2月墩头镇政府又对**公司进行了第二次的改制,将**公司出售给自该公司设立以来一直担任该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黄*勇等31名股东。1998年2月5日,海安县墩头镇乡镇企业管理服务站资产清查评估人员作出了一份**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注明:**公司“长期借款中,扣除拨改贷63万元,视不需还而核销”,同年2月23日由墩头镇政府与黄*勇签订的**公司产权转让合同书中,双方约定:“原拨改贷63万元借款,在企业资产评估时已冲消,利息由黄*勇负责支付。”但在同年12月21日,海安县**评估公司对**公司所作海资评(1998)60号评估报告中载明:**公司长期借款中含国家计委贷款63万元,预提费用中含国家计委贷款利息437378.29元。1999年3月3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涉案“拨改贷”资本金本息余额合计1067378.29元转为国家资本金,由**轻纺公司行使出资人的职能;6月24日,**轻纺公司更名为**公司;7月26日,海安县建-行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的规定,制作了**公司中央级“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通知书,8月26日办理了涉案资金债权转股权的帐务手续。2000年6月2日,南通市计委原综合科长侯*明又向**公司邮寄了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批准债转股的文件,并亲自到**公司告知了此事。2002年1月8日**公司在公证催款通知中再次告知**公司的债转股申请已于1999年3月经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批准,并同时主张相关权利。但**公司没有办理核增国家资本金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也没有办理注册资本金变更登记手续。2003年5月31日,**公司未经**公司同意,申请增加注册资本金98万元,变更股东为9人,其中新增加1名股东,并向工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同年6月工商机关批准了**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公司的资本金由98万元增至196万元,股东由原先登记的31名变更为9名,**公司并不在其列。[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拨改贷”国有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是一种政策性债转股。因此,**公司与**公司将案涉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必须经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完成。案涉国有资金实际由**公司长期使用。改制时,**公司承诺承担原专纺厂的债权债务,并于1997年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将其所使用的案涉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转为国家资本金。镇政府对**公司进行第二次改制时,虽与购买人黄某等约定将63万元国有本金予以核销,但有关评估报告中明确显示63万元的国有本金仍然在**公司,由**公司占有、使用。63万元资金是中央级国有资金,所有权人是中央级政府,而不是镇政府,因此镇政府根本无权予以核销。而且主要购买人黄某对63万元的国有资产性质是明知的,因此其与镇政府约定63万元本金不予归还无效,关于利息,镇政府在对**公司进行第二次改制时,明确约定仍由购买后形成的**公司承担。综上所述,案涉国有资金一直由**公司占有并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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