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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股权转让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由于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78条和第26条的规定,指定×××为仲裁员;由于双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78条和第24条的规定,指定×××为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于2000年3月13日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2001年4月20日和2001年6月21日,仲裁庭先后两次在北京开庭审理了本案。两次庭审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派其仲裁代理人出席了庭审。在两次庭审的过程中,双方均作了口头陈述,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辩论。

本案现已审理结束,仲裁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现有书面材料,作出本裁决。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立即支付220万美元股权转让款;

2.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截止至2000年11月25日的利息损失249922.30美元;

3.被申请人立即支付上述第2项金额,截止至2000年11月25日的违约金36228.31美元;

4.被申请人支付上述第1、2项合计金额2449922.30美元自2000年11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及违约金(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

5.被申请人负担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00元及实际开支;

6.本案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55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诉称:

(一)关于合营企业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称合营企业)为中外合资企业,1992年经湖*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92)湘经贸资字第×××号文批准设立,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其中申请人出资16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0%;**C有限公司出资136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34%;湖*省D旅行社出资104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6%。1993年2月12日,湖*省人民政府向合营企业颁发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993年2月27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合营企业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营企业正式成立。

合营企业成立后,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约定陆续出资。至1995年,各方认缴之400万美元出资已全部到位。

由于湖*省D旅行社资金筹措困难,存在用合营企业贷款顶替应缴付出资问题,合营企业其他股东对此提出异议。湖*省D旅行社主动提出将其持有的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16%的股权转让给申请人,经1996年2月13日召开的合营企业第六次董事会的同意,双方于1996年初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后,各方在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变更为:申请人占56%,**C有限公司占34%,湖*省D旅行社占10%。

1996年8月11日,合营企业召开第七次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由400万美元增加到504万美元,并确认申请人已实际出资369.36万美元。

因香港C公司和湖*省D旅行社不愿或无力认缴增资部分的出资,合营企业于1996年11月5日召开第八次董事会,一致同意**C有限公司和湖*省D旅行社不再向合营企业投入资金并按已投入资金折股,增资部分由申请人投入并相应折股。据此确定的各方股权比例为:申请人占64.3%,**C有限公司占27%,湖*省D旅行社占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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