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等三人的工资被拖欠了一年半,遂将所在单位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推上法庭。近日,昌平法院支持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原告张某等三人工资款人民币15.1万余元。2005年4月20日,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工资说明:公司共欠张某等三人的工资总额为15.1万余元,在说明中加盖了公章,并由当时的法定代表人边某签名。11月9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原股东将其股份分别转让给了丰某及王某,并约定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由于此工资款未付,2007年1月31日,原告向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3月7日,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告知书,认为对于原告投诉的问题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处理,故原告于2007年4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工资款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虽然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对转让前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约定,但并不影响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对于股权转让协议被告可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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