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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洋律师: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其内容主要包括:(1)协议转让的股份数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2)转让股份的每股价格及股权转让金总额;(3)转让股份的交割日(股权转让让协议正式生效后方可进行);(4)股权转让金支付方式;(5)出让方的义务;(6)受让方的义务;(7)协议的生效日;(8)出让方的陈述与保证;(9)股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对上市公司的变动计划;(10)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条款;(11)保密条款;(12)争议解决方式;(13)违约责任;(14)附则等。

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诸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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