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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民事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股权转让的民事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有哪些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在股权自由转让的同时,由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也最为常见。

归结起来,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对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要有二类,即民事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

一、民事类法律风险

民事法律方面,股权转让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三种:转让方的股权瑕疵、受让方的支付违约和转让程序瑕疵。

(一)转让方的股权瑕疵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构筑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以及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基础。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转让方的股权瑕疵包括转让方违反出资义务、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和股权重复转让三种情形。其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表现为出资不到位和抽逃出资。

1、违反出资义务

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及以违法犯罪所得出资的,均构成出资不到位。

未履行出资义务,是指公司登记股东未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按照约定期限出资,或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以及,伪造相关银行存款证明、委托第三人代垫资金、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虚假出资。虚假出资的实质是并未出资。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又不符合物权法的例外情形;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在合理期间内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以未依法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经‘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以及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提出异议,股东在合理期限内未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提出异议,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不能证明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以及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的,均应当认定出资股东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法律对该股权不予保护。在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2、名义股东转让股权

基于公司公示及对登记记载事项的信赖,与登记股东发生的股权转让,仍然会落入名义股东的陷阱。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3、股权重复转让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重复转让的,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二)受让方的支付违约

受让方在股权转让中的主要义务是按照转让协议,即时支付转让价款,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此过程中,受让方可能出现两种违约情形:

1、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不能支付转让对价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股东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后不能支付全部转让价款,构成合同之债违约。

造成受让方违约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受让方没有完全的转让意愿或者支付能力;另一方面,转让方没有与受让方进行深入的沟通,没有对受让方的信用及实力进行事前调查,没有要求提供有效的担保等等。

(三)转让程序瑕疵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程序瑕疵主要出现在股东对外转让之中,侵害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能导致公司股东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和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让双方之前签署并实施的股权转让合同归于无效。

程序性的法律风险大多是因转让双方疏忽大意所致,但也有少数转让方利用程序瑕疵恶意占用受让方资金,这需要受让方更加尊重法律规定,依法受让。

二、刑事类法律风险

涉及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主要指转让方)的刑事犯罪有虚报注册资本罪;涉及转让行为的刑事案件,比较常见的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虚报注册资本罪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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