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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公积金提取要注意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2.职工购买一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为购房有效证明材料签发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提取后职工帐户内应保留10元以上的余额)。

职工本人、配偶、同户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的总价款;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的,提取总额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的总价款。

3.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仅限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4.住房装修及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等非自住住房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5.所有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备查。

申请材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

2.职工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3.职工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

4.职工同户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另需提供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5.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以及入住证明(水电气缴费凭证或有线电视用户证或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发票或物业公司出具的入住证明等,必要时提供原拆迁地址的户籍证明),经公积金中心上门核实后办理。

6.职工因故不能亲自到场办理、需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代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申请职工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以及购房证明材料的原件,代办人凭密码(非初始密码)代办提取;若配偶代办提取的,还需提供能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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