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股份该怎么分
一、离婚时无权分割公司的财产,要分割的仅仅是股份!
很多人在离婚时会提到“对方经营着一家公司,公司有楼房、货物等资产,要求分割”。这在法律上就是一个误区。
按《公司法》规定,公司虽然是由股东成立的,但公司也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公司的资产的所有人是公司,而不是股东,即使是公司的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也不公司资产的直接所有者。
所以,夫妻离婚时是不能直接分割公司的财产,要分割的只是一方或双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那个股权才是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公司的资产多少及负债多少决定体现着公司的价值,也体现着股东所持有的股权的价值,间接地和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关。
但夫妻离婚时是不能直接处分一方经营的公司的资产的,那会涉及侵犯其他股东的利益,也是违法《公司法》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双方均为股东,登记股权比例能否视为分割比例?
在有限责任公司,有时会有夫妻双方均为该公司股东的情况,但夫妻双方的持股如果一样,那也就无所谓分割了。但如果持股份比例不同呢?
按《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是可以约定财产归属的。离婚时,如果持股比较多的一方主张双方都登记为公司股东时,登记的不同比例就是双方对股权归属的特殊约定,法院是否支持呢?
通常来讲,如果没有其它证据佐证夫妻双方在公司中持股比例是对夫妻财产的份额约定,夫妻双方持有的不同比例股份都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共同分割。也就是仅凭工商登记的份额,不能认定为有夫妻财产约定。
三、上市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离婚时多按比例分割。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也是要分割的。这种股份同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的分割相对比较简单。一般采取以下方法分割: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按双方协商一致的议案分割。
既可以一方持有给另一方补偿,也可以按方按份额分割。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于补偿数额和分割比较由双方自定。
2、对于一方持有股票无争议,但对于补偿数额有争议的,可按市场价确定补偿标准。
如双方对一方持有全部股票并无争议,但对于应支付的补偿数额有争议,可以根据某一基准日的市场价(比如法庭辩论终结日)来确定股票价值,然后计算补偿标准。
3、对于不易确定价值的股份,一般法院会采取按比例直接分割的方式。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价格是公开的,从这个角度讲相对比较容易确定其价格,但上市公司的股票浮动及变化幅度也是相当大的,股市上的价格和真实价值未必一致。除非确定接受某一点的价格,否则在变化幅度比较大的时候,由法院直接单方采纳某一时段股市上的价值也未必会公平。
未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价值确定就更难了,不对公司账目资料进行专业的审核,基本无法确定股份价值。
所以,如果涉及要分割的股份价值难以确定时,法院一般会采取直接按比例分割股份的方式来处理。
反正是按比例分割,在法院看来其价值多少也就不重要了,这种分法对法院来讲是最简单的。但是,分得股份的一方如果是不了解经营及股市的一方,其分割到的股份未必能体现出最大价值。而且,如果是单纯分割股份,将来二人以股东的身份在公司合作,障碍也不少,很可能会再以股东身份进行公司及股东纠纷之诉。
所以,如果有可能,双方还是尽量协商取得一致对双方都有利。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时要考虑其他股东的意见。
有限责任公司在性质上与股份公司不同,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此夫妻离婚时分割一方持有的股份,就不单纯是夫妻两人的事儿了,要考虑到其他股东的意见,最主要的是要考虑到《公司法》中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处理。
1、夫妻双方均登记为同一公司股东的,如何处分股份都不涉及其他股东优先权问题。
如果夫妻双方均登记为同一公司股东,不论双方各占股份多少,也不论是双方直接调整股份比例还是将一方股份全部转给另一方而获得补偿,均不涉及其他股东的优先权问题。可直接处分或同法院直接判决。因为夫妻二人本就都有股东身份。
2、夫妻一方登记为股东,股份归登记方所有,给另一方补偿的,不涉及其他股东优先权。
在夫妻一方为登记股东的情况下,如果协商或判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归登记一方所有,不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变更,不用考虑《公司法》中其他股东的优先权问题。
但这里涉及如何确定股权价值的问题,股权的价值和公司的资产及经营状况直接相关,就股权价值如果双方协商不成,要准确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价值,应该对公司资产及账目进行专业的会计审核才能确定。
不过,很多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存在两本账或账目不全的问题,再加上其他股东可能不配合,在离婚诉讼中要通过法律手段核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价值,可能会遇到很多障碍而无法实现。
3、夫妻一方登记为股东,协商或判决股权部分或全部给另一方,需考虑其他股东的意见。
在夫妻中只有一方登记为股东的情况下,不论采取协商还是判决的方式,如果离婚后将股份全部转给另一方,或者是直接分割一部分股份给另一方,造成的结果都是原不是股东的一方会成为公司的新股东。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事性质,这时,就要先考虑《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如果其他股东同意转让,且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原未登记的配偶可顺利成为新股东。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则应主张优先购买权,法院在离婚案件中要分割的就是股权转让款了。如果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同意,原未登记的配偶也可以成为新股东。
四、小结
以上只是介绍的夫妻离婚时涉及股权的一般处分原则,司法实践中的股权分割可能比上述情况要更复杂。比如,持有股权的一方所取得的股权可能是附条件,比如内部流通股、期权、附条件取得的股权、技术股等人身依附性比较强的股权、可能被回购的股权、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等。具体处理时,还要看实际情况。
但总的原则来看,对于夫妻中不持有股份,且日常不参与持股公司经营管理的一方来讲,如果平时对公司经营状况不够了解,另一方就有可能提前在股权及股权价值上做手脚,在真正分割时可能会吃大亏。在诉讼前对此类财产要特别注意收集证据,谨慎对待并选择合适的财产分割方案,不可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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