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规定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数额原因是什么
一、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
我们国家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比如沿海与内地的经济发展差距,无论是从地区生产总值或是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等各方面来看,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差距非常大,各地房价自然也存在较大差异。
二、房屋的结构、附属物等类型多样化
在拆迁补偿中要针对不同情况来区别对待,在房屋结构上,有框架结构、砖混结构、土木结构等类型。通常情况下,框架结构的价值要比砖混结构的高,砖混结构的价值比土木结构的高。在房屋用途上,有经营用途、住宅用途等,通常情况下,经营用房的价值比住宅用途的高。还有房屋的附属物,比如装修,同样面积的房屋,条件好的人家或比较讲究装修的地方花销的费用也不一样。
三、不同区位的房屋不同
在一个城市里,房屋的面积、用途、结构确定的情况下,房屋的价值多取决于房屋在这个城市的区位,就是平常所说的房屋在哪个地段。同样的房屋在的地段不一样,价值也不一样。比天安门附近的房屋和北京通州区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显然不可同日而语。
四、法律自身的局限性
如果法律制定了拆迁补偿标准的话,按照现在的经济发展情况,最少三年就得变更拆迁补偿标准,如果按修订法律的时间需要两年来计算,会发现刚确定了标准,就面临再次修订。另外,现在各省的征地补偿标准,很多已经和现实情况严重脱节,但那些省里的地方政府还是按那个标准执行,他们的理由就是省政府还没有出台新的政策,所以还按这个政策执行,你看,具体规定了补偿标准并不一定就能够减少纠纷实现合理补偿,而且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标准具体明确了,提升的空间也随之变小。还有,法律也不能朝令夕改,要保持它在一定期限内的稳定性,否则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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